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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司法裁判引领“一座最有礼的城市”创建

衢州中院 浙江天平 2021-07-11

为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强化司法审判对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追求的教育引领作用,助力“一座最有礼的城市”创建,近年来,衢州两级法院妥善办结了一批涉及“南孔圣地、衢州有礼”城市品牌创建的典型案例,涵盖城市品牌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序良俗维护等方面的内容。现将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 目录 ★

01

八旬老人卖房打工替逝子还债百万案—— 一家四口履约七年显世间诚信无价

02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案——婚约虽解,真情不断

03

何某与黄某赡养费执行案——理解、包容和爱是家庭和睦的基础

04

原告余某与被告余某某相邻权纠纷案——邻里之间要相互谦让、相互谅解

05

原告罗某等人与被告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第三人衢州市柯城西区紫金农庄酒店行政许可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增进官民和谐

06

原告汪某与被告汪某某等赡养纠纷案——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07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徐某甲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全社会应当树立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08

李某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09

被告人杨某、颜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挑战法律底线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终将自食其果

10

原告汪某某提供伪造的证据、证人作虚假证言被处罚案

——诉讼要诚信造假要担责



01

八旬老人卖房打工替逝子还债百万案

—— 一家四口履约七年显世间诚信无价

【基本案情】

张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9月因生意周转向廖某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一直未归还借款。廖某诉至柯城法院后,2008年1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徐某分期归还廖某借款。后因张某、徐某未按期履行,廖某以该二人为被执行人,于2009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柯城法院了解到张某患有尿毒症,为支付巨额医疗费四处借钱再加上投资失败,早已债台高筑,二人根本无力偿还,名下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执行结果】

2012年张某因病情加重不幸离世,留下大笔沉重的债务。期间,陆续有多件以张、徐二人为共同被执行人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面对一份份法院生效裁判和执行法官一次又一次的执行传唤,望着家里每天以泪洗面的儿媳徐某和年仅十三岁的孙女,张某年迈的父母站了出来,明确表示全家人会依约履行,并主动给债权人打电话,承诺“人虽死但债不消”。经了解,张某治病以及经商共计欠下了几百万元外债。张某去世后,两位老人便把自己唯一的住房卖掉还债。由于卖房款尚不足以清偿债务,两位老人不顾年事已高,克服因年龄原因导致的视力模糊、身体疼痛等困难,一边在白天种菜,一边又承接来料加工赚取微薄加工费,加上两人每月平均近7000元的退休金以及儿媳徐某在房产中介公司打临工所得的所有款项,主动按期缴纳执行款。执行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即积极主动联系多件案件申请执行人,并多次开展调解工作。知悉该特殊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深表同情,表示老人自身情况已经如此困难还积极履行还款承诺,令人动容,欠款就无需再归还。但当执行法官将这一消息告知刘奶奶时,她坚定地摇头拒绝,表示欠债一定要还。2019年10月11日,年过八旬的两位白发老人来到柯城法院,小心翼翼地掏出了一个黄色信封,将涉及张某的最后一个案件的最后一笔款项5000元如数交清,并对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表示诚挚感谢。


典型意义

“徒法不足以自行”。本案执行中,执行法官坚持依法执行与善意执行灵活结合,真正践行“公正+感情=满意”的办案理念,给这场近十年的替子还债之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期间,虽然案件众多,承办人更替,但不变的是法官温情执行和刘奶奶一家践行承诺的坚守,真正体现了“做有礼衢州人、行文明诚信事”。法律从来都不仅仅以其惩罚的严厉性示人,更多的是关心着人间的冷暖,展示着平淡的伟大。该案中,刘奶奶一家人身上的诚信坚守和面对困难的坚毅、申请执行人的体谅和宽容、执行法官的依法履职和脉脉温情,在案件中交织升华,文明、和谐、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经意和不经意间闪烁出耀眼的光华,使得这个案件中每一位平凡人的默默坚持,终成为这个伟大新时代的有力注脚。


02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案

——婚约虽解,真情不断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某某于1999年在开化县华埠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0年8月30日生育儿子余某,现就读于华埠镇中心小学。2013年11月,被告余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四肢瘫痪,其中三肢肌力3级以下,鉴定为一级伤残,经开化县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肢体一级残疾,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后,原告李某某独自照顾儿子余某,并护理被告余某某,被告余某某伤势至今无好转。2019年4月,原告李某某与张某某出具《赡养承诺》一份,承诺共同照顾被告余某某、儿子余某,并由华埠镇华兴村村民委员会、桐村镇裴源村村民委员会见证。2019年5月,因被告余某某父母已故去,原监护人即其妻子李某某要求诉讼离婚,不适宜继续担任被告的监护人,经华兴村村民委员会决定,由该村支部书记陈某某担任被告余某某的监护人,被告余某某的财产由华埠镇华兴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管。


【裁判结果】

开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子,但由于交通事故,被告余某某受伤后构成肢体一级残疾,至今未有好转,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六年来,原告独自照顾家庭,看护被告及年幼儿子余某,生活压力大,而被告余某某长期无法与原告李某某进行正常交流,亦无法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责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求离婚,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自愿与案外人张某某在离婚后组成家庭,并承诺在被告户籍地共同生活,共同看护被告、抚养余某至其成年,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故判决: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二、婚生儿子余某跟随原告李某某生活;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李某某和被告余某某共同共有,被告余某某的财产由开化县华埠镇华兴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管。


典型意义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本案中,被告余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四肢瘫痪,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六年来,原告独自照顾家庭,看护被告及年幼儿子余某,生活压力大,但原告无怨无悔,始终不离不弃、无微不至地关怀被告,用坚韧的臂膀为丈夫撑起了一片蓝天,履行了作为一个妻子的责任。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合法合情合理。况且原告李某某也答应自愿与案外人张某某在离婚后组成家庭,并承诺在被告户籍地共同生活,共同看护被告、抚养余某至其成年,原告这一善举弘扬了社会的良好社会风气,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03

何某与黄某赡养费执行案

——理解、包容和爱是家庭和睦的基础

【基本案情】

何某已年过八旬,其与黄某是母子关系,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何某便离家租住在外。2018年8月10日,何某提起诉讼,龙游法院判令儿子黄某应向老人支付每月800元的赡养费。2019年1月起,何某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为其执行到位多期赡养费。2020年1月6日,龙游法院又根据何某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执行赡养费、医药费共计5576.21元。因在外地打工的儿子尚未结算到2019年底的工资,赡养费一时难以到位,又正逢年关,这起案件的执行牵动了很多人的心。


【执行结果】

为解决何奶奶的实际困难,法院启动了司法救助。2020年1月18日,衢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危辉星来到何奶奶租住的小屋看望何奶奶,将5500元司法救助款送到老人手中,并答应通盘考虑彻底解决老人的生活困难。为彻底化解母子矛盾,解决何奶奶的晚年生计,龙游执行干警多次前往黄某所在村了解情况,并与村镇干部开展座谈,一起商讨如何将老人的赡养与亲情的挽回问题一并解决到位。1月21日晚,龙游法院开展年底涉民生集中执行,依法传唤黄某到庭,经过批评教育,黄某到亲友处借款5500余元支付了赡养费。关于何奶奶的晚年养老问题,执行干警们苦口婆心地劝解黄某,经过真诚的劝解,黄某被感动,向干警们吐露了心声,讲述了之前与母亲之间的误解与矛盾,最终答应会在次日去看望母亲,只要母亲愿意跟他回家,他就会接何奶奶回家养老。次日下午,龙游法院执行干警与青年志愿者陪同黄某一起来到何奶奶的出租房,送上米面粮油鱼肉和新被子,还为何奶奶整理床铺,给出租房的窗户装上防雨披风。大扫除后,执行干警与志愿者们又在何奶奶家门口贴上春联。黄某在认真地给母亲住处贴上福字后,跪倒在母亲面前,希望母亲可以跟他回去过年,这一刻母子终于和解。


典型意义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年底一时难以结到工资无力支付赡养费,法院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解决其燃眉之急。在开展司法救助后,法院并未拘泥于一案之执行,而是对老人的生活做长远打算。为彻底解决其后顾之忧,法院强化执行力度,并想方设法促成母子解开心结,最终母子和解,也提前化解了后期可能出现的一系列案件,充分展现了执行的善意与温度。执行法官依照最高院《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为指导,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根据个案的客观情况,快速、彻底执行完毕案件,依法较好的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并站在被执行人的立场去说服教育被执行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04

原告余某与被告余某某相邻权纠纷案

——邻里之间要相互谦让、相互谅解

【基本案情】

原告余某与被告余某某均系航埠镇孙家村社屋根的村民。原、被告为了申请宅基地并审批建房,于2010年9月14日在村干部陈某见证、孙某执笔下,签订协议书一份,其中被告余某某为甲方,原告余某为乙方,双方约定:签订协议书的目的在于为了相邻和睦相处,避免纠纷;甲方屋后不挑挑梁、不开门、不挖化粪池、不做烟囱。协议签订后,原、被告陆续建起了房屋,原告房屋坐落于被告房屋后,均为坐北朝南。被告余某某在其房屋后墙面的东侧(距东侧墙面0.3米,距地面1.9米)处安装了烟囱,在其房屋西北角(距后墙面0.35米)处建起了化粪池(长约2.57 米,宽约1.5米)。后原、被告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经村干部调解无果后诉至柯城法院,要求解决。


【裁判结果】

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本案原、被告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在其屋后安装烟囱、建造化粪池的行为是否违反四邻协议、是否构成相邻妨碍。按照当地的习惯,在申请宅基地、审批建房时,申请方应与宅基地相邻方签订四邻协议,而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基于处理好彼此相邻关系目的的实现,该协议书在形式及目的上均符合当地的习惯,其中有关烟囱、化粪池事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当全面适当、诚实善意地履行约定的相关义务。虽然考虑到被告房屋东、西两侧与案外人的房屋相连,并无空间可以安装烟囱、建造化粪池,被告在协议书签订后将烟囱及化粪池建在屋后的行为有其无奈之处,从情理上可以理解,但其应与原告友好协商,取得原告的理解,而非不顾他人感受,率性而为。从法律上讲,被告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双方相邻协议的有关约定,亦对原告及其家人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构成了相邻妨碍,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被告关于原告口头承诺过被告可以安装烟囱的抗辩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判决被告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安装在其房屋后墙面的烟囱及建造在其屋后的化粪池予以拆除、清理。


典型意义

“远水不救近火,远亲不如近邻”,对于农村老百姓来说,邻里关系是否和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幸福指数的高低,和睦的邻里关系,会让人有“千金买户,八百买邻”的值得,而紧张的邻里关系,会让人有“夏风夏雨夏忧伤,冷言冷语冷心寒”的感伤。被告将烟囱和化粪池安装在其屋后、原告屋前,势必会对原告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困扰,长此以往,可能会损害原告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被告的行为罔顾他人的感受,明显有违善良风俗的要求,且被告的行为显然违背双方协议的约定。本案中,被告的确有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的权利,但这种使用的“自由”必须在不损害相邻方合法权益的“约束”下,被告应当充分考虑与其相邻而居的原告的切身感受,这是一种法律约束,更是一种文化要求。本案的裁判最终要求被告将安装在其房屋后墙面的烟囱及建造在其屋后的化粪池予以限期拆除、清理,也是考虑到以裁判情理法的融合来推动乡村文化的发展,尤其是“有礼”文化,让“乡村有礼”成为“衢州有礼”名片上的排头兵,成为“乡村振兴”的精神驱动力。


05

原告罗某等人与被告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第三人衢州市柯城西区紫金农庄酒店行政许可案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增进官民和谐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等四人系衢州市柯城区南海路新湖景城郁金香郡6幢楼的业主,该幢楼的1-2层为商业用房,3-8层为住宅楼,第三人紫金农庄酒店系在1-2层经营的酒店。2018年4月起,被告市场监管局接到住户的多起投诉举报,均反映紫金农庄酒店的油烟和噪音污染问题,但均未果。2018年6月15日,紫金农庄酒店的经营者严某向市场监管局提交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申请注册登记,市场监管局审查后当场予以登记。同年9月4日,严某向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同年9月18日,市场监管局经过现场核查、四部门进行联合勘查等形式于2018年9月20日核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四原告认为市场监管局对紫金农庄酒店的审批许可行为违法,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撤销,故向柯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紫金农庄酒店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裁判结果】

该案主要争议在于法律适用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本案所涉紫金农庄酒店系在1-2层经营,且厨房设置在2层,系与居住层相邻,故属于不得新建的三类场所之一。《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申请在前款规定的区域从事餐饮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该条第二款内容来源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款的内容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限制。《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系2016年12月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被告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顺利化解矛盾,柯城法院多次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调解,后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关闭酒店,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城市文明建设中,餐饮等服务性行业的发展与居民生活环境的利益冲突所引起的行政案件,系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生动实践。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餐饮油烟造成的扰民问题既反映了行政机关是否在环境治理的法治轨道上严格执法,同时也折射出在城市文明的进步过程中市民维权意识的提升。本案的相关情况曾在衢州电视台电视问政“请人民阅卷”栏目中播出过,引起各方关注。在本案的处理上,法院没有机械办案,如果仅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本案,案结事不了。法院积极借助党政部门的支持定分止争,通过走访市人大法工委、市创建办等单位听取意见和建议,由市创建办牵头召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环保等相关部门开展实质性化解可行性论证,各部门共同参与推进化解工作,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最终在各方努力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06

原告汪某与被告汪某某等赡养纠纷案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基本案情】

原告汪某与妻子谢某共生育八个子女,分别为被告汪某某等。谢某于2018年11月28日去世,原告一人现居住于常山县紫港养老院,养老院费用为每月1300元。另外,原告汪某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花费医疗费26674.49元,原告妻子谢某在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花费医疗费11007.47元。各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赡养父母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相互推诿。2018年12月13日,原告汪某向常山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八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60元,每三月支付一次;原告今后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由八被告平均负担;原告及其妻子业已产生的医疗费由八被告平均负担。


【裁判结果】

常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年岁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八子女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赡养父母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甚至相互推诿,实属不该。诉讼过程中,法院几番调解无效,故只好尊重原告的诉请来解决本案。根据原告生活所需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各当事人意见,酌定八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200元。此外,赡养费还包括父母的医疗费等费用,故对原告要求八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妻子谢某系八被告的母亲,其生前花费的医疗费用亦应由八被告共同承担。常山法院遂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判决: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汪某某等八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汪某生活费200元,定于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各支付1200元;二、汪某某等八被告每人各支付原告汪某医疗费4710.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自2019年1月1日起,原告汪某的医疗费凭有效票据(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由汪某某等八被告各负担八分之一,定于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各结算给付一次。


典型意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孔孟先贤描述的理想社会,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不如意的事。受“家丑不可外扬”“父子(女)不对簿公堂”等观念影响,作为老人的父母在未得到赡养时,往往选择隐忍。因此,诉讼至法院的赡养案件,往往父母子女矛盾尖锐、老人生活困难,且经多级组织调解未果。赡养案件虽是普通家事纠纷,但可能成为社会的风向标。如果个案处理不佳,在一个家庭、一个地方就会形成一种“破窗效应”,使得社会道德的窗户被接连打破。用公正的司法判决回应社会的道德提问,于情于法,铿锵有力,既及时制止了赡养领域的道德滑坡,又引导人们见贤思齐、尽孝行善。近年来,常山县将孔子的“仁”“礼”思想转化为孝善文化,全力打造“孝老之城”,通过系列措施促使社会形成关爱老人、善爱老人的良好风尚。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其中,充分发挥司法的社会引领作用,存公理析法理阐情理,审理一案影响一片,助力尊老爱老深入人心、潜入日常。


07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徐某甲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全社会应当树立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基本案情】

徐某某就读于江山市某学校。吴某某、徐某甲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一家纹身店。2017年,未满13周岁的徐某某陆续到吴某某经营的纹身店及周边其他纹身店进行大面积纹身。其中,吴某某为徐某某所纹的有左、右手指上的各一个圈,脚上的鬼面,左胸的龙及左手臂的图案。父母得知吴某某为徐某某纹身后,特地向吴某某嘱咐过不能再为徐某某进行纹身,但吴某某仍再次为徐某某进行了左手臂大面积的纹身。由于徐某某身体外露部位的纹身面积过大,同年9月1日,学校向徐某某及其父母发出休学通知书,建议对徐某某全身纹身进行清洗,保证在校期间不得裸露纹身部位,并承诺不再进行纹身。另查明,纹身超过一定面积,参军、招录公务员体检均不合格。


【裁判结果】

江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系自愿纹身,且目前无相关的规定纹身需要医疗美容资质,但对于尚未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以其年龄、智力尚不能清楚判断纹身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显然不属于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吴某某明知徐某某父母不同意徐某某纹身,但却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对徐某某实施纹身行为。纹身清洗的复杂性、困难性,必然会给徐某某带来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国家公务员体检及征兵体检标准对纹身范围亦有明确规定,禁止超范围纹身,目前,对大面积纹身社会主流评价也多为负面。吴某某为徐某某纹身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徐某某的身体和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错更多地体现为监护人监护责任的缺失。徐某某监护人在发现徐某某纹身后,未采取有效的教育、管控和保护措施,致使徐某某继续纹身,纹身的面积不断扩大,监护人亦存在明显过错,可相应减轻吴某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由吴某某对徐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了弥补徐某某身体上伤害及人格利益的受损,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江山法院遂于2018年3月15日判决:一、吴某某返还徐某某纹身费用1000元,并赔偿徐某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合理损失合计10000.27元的50%即5000元;二、吴某某赔偿徐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三、驳回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衢州中院于2018年6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青少年崇拜纹身是一种不健康的心理,这种不良现象由多方面社会因素造成,主要原因是未成年人自身认知不成熟,容易受到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加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缺失,对文化从业者法律规制存在漏洞,监管执行也不到位,导致纹身文化和现象侵蚀了未成年的心理和身体健康。人民法院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树正确的价值导向,通过司法裁判净化社会文化市场。具体审理中应注意运用公序良俗原则规制社会主义文化市场,使青少年从小受到潜移默化的良好教育。要通过司法裁判引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道德风尚。对损害未成年人心理和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应判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08

李某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

——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大量饮酒后仍驾驶浙H0V163号黑色越野车搭乘他人至衢州西区大草原附近。为寻求刺激,李某驾车从紫薇桥旁一处无绿化带位置翻过路肩,将车辆驶入西区大草原草坪中,肆意行驶200多米,后因车辆后轮陷入大草原排水沟内而无法继续行驶。李某遂联系黄某帮忙施救。当日4时许,黄某乘坐浙H2Z761白色轿车赶至现场,李某又将白色轿车驶入西区大草原草坪内,欲将越野车拖出。后被西区大草原管理人员发现并拨打电话报警。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柯城检察院起诉称,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城市绿化管理法规,醉酒后滋事将车辆驶入草坪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确定草坪损坏、修复及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17964元。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人李某赔偿草坪损坏、修复、鉴定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7964元。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家人主动缴纳赔偿金17964元。


【裁判结果】

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寻求刺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的寻衅滋事行为对环境造成破坏,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草坪损坏、修复及鉴定费用共计1796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赔偿因本案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西区大草原草坪损坏修复及鉴定费17964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的重要因素,也是需要刑事和民事法律共同保护的重要法益。当下,衢州正尽全力向全球推介“南孔圣地·衢州有礼”城市形象品牌,“礼”也成了衢州人自我要求的道德准则。西区草坪公园内,更是用鲜花拼成的“礼”字,成为了衢城的新地标。然而被告人李某为寻求刺激,驾驶车辆在西区草坪公园“撒野”,造成草地绿化较大面积毁坏,留下近300米明显的车辙,布满“伤痕”的照片在衢州的微信朋友圈被刷屏,广大市民都密切关注。一草一树,折射的是城市的文明程度与市民的文明素养。柯城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行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组织各界代表近百人参与观摩旁听,有效实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环境资源修复效果的统一。


09

被告人杨某、颜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挑战法律底线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终将自食其果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杨某夫妻雇佣郑某为其拆除猪舍,在拆除过程中,郑某从猪舍围栏墙上摔下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及妻子颜某为防止郑某及家属对其提起诉讼并执行其房屋,找到被告人姜某,在双方只有33万余元债务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杨某出具姜某300万元的借条并于2015年2月25日以其夫妻名下位于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芝溪路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数额300万元,抵押期限自2015年2月15日至2033年2月14日。2015年4月15日,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杨某夫妻前后共支付郑某家属约20万元,其他损失双方未达成协议。2015年5月25日,郑某家属向衢江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0月8日,衢江法院判决杨某夫妻赔偿郑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75526.66元(不含已赔偿部分)。因被告人杨某夫妻不履行义务,2015年11月16日,郑某家属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经调查,被告人杨某夫妻共有的位于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芝溪路的房产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未发现被告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承办人向被告人杨某夫妻了解财产状况时,被告人明确表示无财产无能力全额赔偿,且表示向被告人姜某借款300万元及抵押都属于事实。被告人姜某在承办人询问时也表示借款300万元及抵押情况事实,从而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程序终结。2016年4月5日,衢江法院以杨某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处理过程中,经公安机关多次询问,被告人杨某夫妻及姜某于2016年10月15日如实供述双方虚假借款及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2017年1月,被告人杨某夫妻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取得郑某家属的谅解。


【裁判结果】

2018年1月5日,衢江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颜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姜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杨某、颜某提出上诉,2018年2月12日,衢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前,衢州正在全力打响“南孔圣地、衢州有礼”城市品牌,全省上下也在执行最严强制执行措施,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夫妻在郑某严重受伤需要大额医药费时,不是积极想办法筹款救人,而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300万元债务并办理抵押登记。在法院执行阶段,向法院隐瞒虚构债务抵押登记的事实,以无财产可以执行而拒不履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此种情形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第三人配合帮助的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该种犯罪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原则。依法打击拒执类犯罪,不仅能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能在全社会营造“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的良好氛围,把衢州打造成一座诚信有礼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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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某某提供伪造的证据、证人作虚假证言被处罚案

——诉讼要诚信造假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2日,江山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某某主张其于2018年2月28日与被告郑某某签订了猪场租赁协议,其按照协议支付了相应的租金。但是被告郑某某在租赁期间内擅自于2019年7月将猪场门锁更换,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汪某某要求解除猪场租赁合同,并由被告郑某某返还相应的租金,支付违约金。被告郑某某辩称,其与原告汪某某从未签订过租赁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庭审中,为证明存在租赁关系,原告汪某某提交了猪场租赁协议并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出,两名证人作证证明看到被告郑某某在租赁协议上按手印,一人作证不清楚具体情况。为查明租赁关系,被告郑某某申请对原告汪某某所提交的租赁协议上的手印进行鉴定。


【处理结果】

经江山法院委托,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律证)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租赁协议上的手印非郑某某本人的手印。虽然原告认为鉴定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但未能提供其他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故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进而认定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之间未签订猪场租赁协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汪某某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汪某某在庭审中提交伪造的证据,进行虚假陈述,以及两名证人在庭审中提供虚假证言,上述行为已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妨碍了案件的审理,故江山法院决定对原告汪某某罚款10000元并拘留十五日,对证人各罚款2000元并拘留三日。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相应的处罚措施均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无证据支持诉讼主张的,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可见,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在诉讼活动中频频出现虚假的证据,出庭作证的证人也常常提供虚假的证言,这不仅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也极有可能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这种现象的频频出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违法成本低,制裁的力度和频数都不够大。诚信不仅是优良品性,也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诉讼参加人在民事诉讼中均应遵守。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明原告提供伪造证据和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事实后,果断对行为人采取罚款和拘留等强制措施,树立了法律权威,提高了对伪证行为的威慑力度,也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保障所有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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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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